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关区***泥制品厂、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南关区***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陈玉珠,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八一水韵城A2栋3单元606号。
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久园,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080段。
申请执行人南关区***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吉0103民初4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03民初4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于福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