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保8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孙秋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苏久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告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城南支行、账号:XXX、行号:XXX)的存款250,0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4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1)吉2426执保875号立案执行,并当日移交执行局。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委托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并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城南支行、账号:XXX、行号:XXX)的存款250,000元冻结。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吉2426财保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26执保875号,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孙运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