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1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69373.00元。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9373.00元及违约金,约定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0000.00元,其余货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经过本院强制执行,已经将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0元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费5427.0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本案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011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的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