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6财保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孙秋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苏久园,该公司经理。
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吉2426财保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城南支行、账号:XXX、行号:XXX)的存款250,000元。因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城南支行、账号:xxx、行号:xxx)的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跃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