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保782号
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孙秋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春凯,公司调度。
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法定代表人:苏久园,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城南支行、账号:XXX、行号:XXX)的存款250,000元。担保人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吉X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X)的车籍提供担保。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1)吉2426执保782号立案执行,并当日移交执行局。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城南支行、账号:XXX、行号:XXX)的存款25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46570.21元,未冻结203429.79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提取;于2021年11月5日查封担保人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吉XX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X)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本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和转移车籍。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2021)吉2426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26执保782号,申请人安图县铭钜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孙运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