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4696号
原告: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561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80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00元,由原告吉林省领前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乔木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