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420号
原告: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彩蝶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李。
委托代理人:*闪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制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快奥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