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奥电梯有限公司

2662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4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快奥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61914-4),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李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严金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08251-7),住所地海门市海门工业园区纺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8.5万元及安装费人民币2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0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5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市工业园区纺都大道北、规划道路西侧证号为海国用(2012)第010123号、海国用(2012)第01012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已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
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由朱玉华、吴晓柳共同出资2400万元(实收资本1200万元)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早已停止生产,目前负债达138907886元,其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9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受理被执行人江苏名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拍卖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涉债务应纳入破产审查及清理范围,本院已将案件执行、破产受理、债权申报等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破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沈 波
审判员 王锦成
审判员 董景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