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571号
原告: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彩蝶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58619144C。
法定代表人:严金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渝,重庆佰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康宁,重庆佰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6923483XG。
法定代表人:罗恩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治园,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快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快奥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快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快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罗洪
书记员谭文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