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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熊山街道胜利街21号。
经营者:郑和顺,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政和县熊山街道胜利街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彩蝶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宣化,男,该公司代理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因与被上诉人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以其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上诉人政和县郑和顺骨伤科诊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志勇
审 判 员 黄天智
审 判 员 朱敏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叶 婧
书 记 员 杨英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