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3民初12040号 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6477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陶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L1000684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航勤公司)与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维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达航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君泰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达航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人民币1966504.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1966504.3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机场地勤设备的专业制造商,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设备产品及服务。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平台车防撞管及相关配件、显示屏、超声波传感器、ASD设备等产品及ASD设备调试服务,金额共计人民币1966504.33元。原告在交付相应产品并提供调试服务后,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被告按期支付前述产品及服务费用,但多次催告仍未果。原告认为,虽原被告双方未就产品和服务的购买签订过书面的合同,但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产品已交付和服务已提供的事实等实际情况,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且原告已履行完卖方的全部义务,而被告作为买方依法应当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鉴于被告未按期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原告同时依法主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君泰维修公司辩称,一、因被答辩人未按双方约定的109套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答辩人不应当向其支付利息损失,且被答辩人应当对其应交付而未交付的39套设备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采购负责人通过微信沟通确定采购ASD设备109套,且被答辩人也在为交付该109套设备积极进行准备,但被答辩人仅交付70套设备就不再履行约定,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其及时供货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拒绝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答辩人不应向其支付利息损失。2.通过微信记录可以证实,被答辩人知晓答辩人采购涉案设备是提供给国航公司并附加提供安装、维修等服务,知晓国航公司对设备有严格的品牌及技术要求,因被答辩人不按约定数量交付剩余39套设备,造成答辩人323.7万元损失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双方在此次合作之前,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设备安装维修服务产生费用共计531230元,并向被答辩人提供了发票,在答辩人通过邮件的形式向被答辩人提出该费用同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一并处理时,被答辩人并未拒绝,因此该笔费用应当予以扣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8日,君泰维修公司***与腾达航勤公司***商议签订客梯车与传送带靠机改造方案采购合同事宜。***将其起草的合同发送给***,合同数量为90辆。4月9日,***询问***“于总,您有没有详细的供货清单?”“我想限定一下供货内容,但不晓得如何描述啊”“数量提高到150套”。***回复:“最多写109套”。4月12日,***起草109套的合同并发送给***。当日,***向***索要109套的项目计划,***向***发送了109套项目计划。后,***称:“聊好了,先签4套,我们尽快发货,安装调试完之后再签74套”。4月13日,***向***发送合同,合同载明数量为4套,并再次表示先签4套。***向***索要车辆序列号,***发送了69辆车辆档案信息。 2021年4月13日,***与***确认的合同中载明:“本合同共对4辆TLD品牌传送带车和客梯车进行加装靠机主动安全防护辅助装置,含税单价为26000元/套,含税总价为104000元。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双方未签字盖章。 2021年9月10日,***向***表示:“今年总共交80套问题不大”。***称:“72套可以短时间内提供的吧?”***表示:“我在问几个零件的准确交货时间,收到后在告诉你”“争取9月份出掉72套”。 2021年9月27日,***向***表示:“节前再给你20?”。***表示:“好的”“越多越好”“最好40全给我”。***表示:“还是10+10?”***表示:“10+10”。 2021年10月26日,腾达航勤公司***询问***开票事宜,***称:“见票一个月能付吗?”,***回复称:“差不多吧” 另查,2021年8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1700.6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9120.2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80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75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5604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37425.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3118.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19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1899.5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30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27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23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26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24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开具10191.4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月14日,君泰维修公司***向腾达航勤公司销售总监发送邮件称:按照之前与贵方零件部***经理的商定,君泰公司进行的安全靠机改造项目共计需要109套ASD套件,尚有20余套ASD套件未提供,请明确该部分产品的具体交付日期。 2022年2月8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发送《欠款提醒函》,该函载明:根据我司付款规定: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如下款项已全部逾期。合计共1966504.33元,其中包含9套ASD售后调试费27000元。敬请贵司于2022年2月底前安排付款,谢谢合作! 该《欠款提醒函》所付逾期款明细载明:平台车防撞管1700.65元,平台车防撞管及相关配件9120.23元,60套ASD1560000.01元,超声波传感器56048元,平台车防撞管37425.6元,两个显示屏3118.8元,塑料三通+防撞管1899.53元,客梯车防撞管+塑料三通10191.47元,10套ASD260000.01元,9台A**调试27000.03元,总计1966504.33元。 诉讼中,君泰维修公司认可《欠款提醒函》载明的货物已经正常交付使用。 2022年3月10日,君泰维修公司向腾达航勤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函》。该《情况说明函》载明:近期,我们收到贵方的催款函,现将相关情况向贵方予以说明:1.我方收到贵方催款函之前,就确定在2022年1月份向贵方支付相应款项,但贵方在2022年1月份突然将北京君合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公司)的账户冻结,导致君泰与君合的账款不能正常划转,进而打乱君泰公司向贵方的付款计划,目前只能等待君合公司的账户解封相应款项划转到君泰公司后才能执行向贵方付款的计划。2.在我方支付该款项前,请贵方确认三件事:1)ASD套件的合同贵我双方一直未签订,请贵方尽快确认将相关合同补签;2)在贵我双方讨论合同时,我们确定的数量是109套,目前为止我方收到共计70套,尚余39套未提供,请贵方确认该套件的交付时间或后续处理方式;3)君泰公司去年完成了部分TLD的服务项目,发票已经于2021年11月份寄送给贵方,金额为531230元,请贵方确认一下该款项的处理意见。目前贵方对君泰维修公司采取的停止供应零部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方为客户的改造、维修、正常保养等各项服务,如果客户向我方追责,不论是延误工期、影响相关车辆的正常质保等我方将保留向贵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特此提醒。 2022年4月21日,腾达航勤公司向君泰维修公司发送《对〈情况说明函〉的回复函》。该回复函载明:一、贵司与君合公司的款项是否正常往来不应影响贵司向我司付款的义务,贵司未按我司《欠款提醒函》中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请贵司于收到本回复函后立即向我司支付欠款1966504.33元。二、贵司在《情况说明函》第2条要求我司确认的三个问题,我司逐项回复如下:1.贵司ASD项目涉嫌采用伪造我司授权、以欺骗手段取得,故我司不同意与贵司补签ASD套件的合同。2.我司没有义务向贵司交付所谓39套产品。3.贵司所提的531230元,我司会进行核查。三、我司与贵司之间并无供货合同,我司也没有向贵司供货的义务,如果贵司自行向客户进行了任何承诺并由此导致贵司责任的,贵司应自行承担,与我司无关。四、我司保留就贵司伪造我司授权、以欺骗手段参与ASD项目的行为追究贵司责任的权利。 腾达航勤公司称,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12月17日陆续交付货物。君泰维修公司称,2021年10月底腾达航勤公司交付了大部分货物,后期再要货就满足不了。 腾达航勤公司就本案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22)京0113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腾达航勤公司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腾达航勤公司与君泰维修公司就签署合同曾进行过磋商,但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君泰维修公司实际履行了70套设备及其他材料的供货义务,腾达航勤公司已经接受,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合同数量,磋商时***要求采购150套设备,***表示“最多写109套”,而后***明确表示先签4套。2021年9月10日,***与***商议72套设备供货时间,***表示“在问几个零件的准确交货时间,收到后在告诉你”“争取9月份出掉72套”。该磋商过程显示双方未共同确定设备数量是109套,仅是腾达航勤公司按照其备货情况陆续向君泰维修公司供货,君泰维修公司实际接收货物。关于合同价款,结合腾达航勤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本院认为ASD设备单价应为26000元,9台A**调试费用为27000元,其他价格君泰维修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总价为1966504.28元。对于4套设备***与***商议预付15%,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个月内支付85%尾款,***与***沟通开票事宜时,***对于见票一个月付款未持异议,腾达航勤公司亦曾要求君泰维修公司2022年2月底前付款。2021年8月至12月,腾达航勤公司陆续开具了全额发票,但君泰维修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腾达航勤公司主张君泰维修公司自2021年3月1日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966504.2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966504.2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