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财保219号 申请人: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6477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陶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L1000684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