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8765号
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6477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陶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L10006847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