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侯社军、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148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经三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0852711F。
法定代表人:*彩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侯社军、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4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九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