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346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白劲炜,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
第三人: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伟业中央公园29号楼一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彩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