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经三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0852711F。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焦玉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纺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