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217号
原告:河南铸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街道游园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5Q99U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经三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08527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铸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铸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铸瑞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6.15元,由原告河南铸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