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13480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经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赢融木业板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