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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社军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422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第三人: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伟业中央公园**楼****。
法定代表人:*彩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社军诉被告白劲炜、***、***、第三人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社军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社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