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388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武汉市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4698934Y。
负责人:周劲飞,经理。
原告***与被告汉市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