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2民初14653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艳萍
法官助理 庄真真 书 记 员 陈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