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春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7266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春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隋雷波。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春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计1133.5元,由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