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14388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深沪狮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79963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94026D。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计2199.5元,由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