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2民初14652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计3292元,由福建省晋江市石英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