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有六与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7410号
原告:姚有六,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03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有六诉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有六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有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有六撤回对被告安徽泰达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有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