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开大道139号河南地矿科技产业园C座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15XA06。
法定代表人:张燕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04825D。
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8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租赁费59万元。因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张贴失信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9546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镁克优林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卫平
审判员  李运兴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丙江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