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学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11号
原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兰香,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被告:郑州学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郑州晚报学府教育广场****
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学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