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1122号
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6-4号楼19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693661。
法定代表人:刘国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0482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顶联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水木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顶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伟、王宝华,被告河南水木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顶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神州顶联公司与河南水木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2.判令河南水木公司、**退还神州顶联公司投资款16万元;3.判令河南水木公司、**支付神州顶联公司项目热水卡表成本7万元;4.判令河南水木公司、**赔偿神州顶联公司损失14.6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河南水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神州顶联公司与河南水木公司、**三方于2020年6月签订了关于河南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信阳固始世纪中专水运营的编号为DL-202009-WLW-HZ-012《项目合作协议》,并于2020年10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DL-202009-WLW-HZ-012-3的《补充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河南水木公司应将项目安装使用甲方卡表、账户、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并投入运营、实现正常收费,同时将其持有的目标资产份额抵押(第一顺位)和应收权益质押(第一顺位)给神州顶联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合作期6年,合作期内项目收入每年10万元以内的部分归神州顶联公司所有,分十期结算,各方应于次月15日前完成结算;收入不足的,各方同意在次月的收入中优先扣减予以补足,仍不足的,河南水木公司、**应在当月以货币方式补足。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河南水木公司违反了上述约定,于2021年3月27日擅自将河南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卡表更换为其他品牌,将收款账户改为校方账户;信阳固始世纪中专更是自正式运营至今一直未实现正常收费;导致甲方平台收入远远不足上述约定月收益分配额,河南水木公司、**亦未按约补足差额。河南水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神州顶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河南水木公司、**共同答辩称,一、神州顶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投资,仅支付16万元后,剩余14万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至目标项目运营,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其诉请的预期损失,因其违约,不应由河南水木公司、**承担,且预期损失并未发生。二、对于神州顶联公司要求支付的卡表成本7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其交付的热水卡表不符合目标项目合作运营的质量标准,导致合作运营过程中,合作损失、合作盈利受到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河南水木公司对其违约经过多次催促要求更换热水卡表,但神州顶联公司并没有予以理会。对于河南水木公司在项目运营中自行替换的水卡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神州顶联公司承担。对此,河南水木公司保留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权利。综上,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神州顶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神州顶联公司(甲方)与河南水木公司(乙方)、**(丙方、乙方实际控制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编号:DL-202009-WLW-HZ-012),双方就河南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热水项目及信阳固始县世纪中专热水项目进行合作,约定:甲方合计投资30万元参与目标项目合作运营,共享目标学校项目资产及经营收益权。乙方投资37万元,负责目标建设施工、改造升级及甲方提供设备外其他设备采购。项目卡表均更换为甲方卡表(数量根据项目情况确认,热水卡表单价499元/块)。含卡表在内的甲方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每台改造上线的卡表的物联网流量费用,由乙方按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定价标准10元/年支付甲方。项目热水卡表成本前期由甲方垫付,为了获得更多三方的设备补贴,降低设备成本,乙方需配合满足支付宝相关政策要求:水控器上线次月1号起的连续六个月为每台设备成本回算周期,回算周期内每台设备累计支付宝交易笔数计为X笔(同意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同一用户。同一用户在同一自然日同一台设备发生的多笔交易均按照单笔交易计算),以运营平台设备数据为核算确定依据。若回算周期结束后X小于1200,乙方须在一个月内按下列公式回算并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成本:该台热水设备应付成本=(1-X笔/1200笔)×499元。若期间卡表故障需维修的,回算周期按维修期限相应顺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投资款共计30万:第一笔为协议签订7日内支付6万元,第二笔为乙方完成抵押质押并按第4.4款时间进度表完成全部卡表更换及安装后10日内支付15万元;第三笔为用甲方平台正常运营收费满3个月支付9万元。自甲方支付第一笔款之日起连续6年,目标项目每年度运营收入的10万元(每期1万元)以内部分归甲方所有;超过上述约定部分归属乙方所有。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款项。项目收入每年分十期结算,共计6年。甲方在次月15日前完成各方对账并扣除归属甲方收入后,将剩余收入一并支付给乙方。各方可根据学校寒暑假情况协商调整对账周期。乙丙双方承诺6年合作期间每年度归属于甲方的运营收入不低于10万元(每期不低于1万元);否则各方同意在次月收入中优先扣减为甲方补足;若仍不足的,乙丙双方承诺当月以货币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按时将项目安装使用甲方卡表、账户、平台以及投入运营的或项目运营期间擅自改变为非甲方卡表、账户、平台并拒不改回的,双方同意:每延迟或拒不改回一个月,每个项目每期归属甲方的收入增加5万元;若迟延或拒不改回超过3个月的,乙方按照本次投资总额的一倍作为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其中,河南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更换进度表:卡表80块,2020年7月20日前更换为甲方卡表;信阳固始县世纪中专更换进度表:卡表124块,2020年8月31日前安装甲方卡表并投运。
合同签订后,神州顶联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河南水木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6万元投资款,2020年9月30日支付投资款10万元。
2020年10月31日,神州顶联公司(甲方)与河南水木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编号:DL-202009-WLW-HZ-012-3),约定固始县世纪中专总投资65万元,其中甲方根据原协议投资30万元购买设备(集热系统、辅助热源系统、双路循环系统),乙方在甲方付款前3日内开具同等金额的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将本合同范围的设备供给项目合作使用,原协议合作期满后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投资购买的设备明细如下:集热系统5万,辅助热源系统8万元,双路循环系统17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协议》。
神州顶联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5日向河南水木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关于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贵方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27日擅自将项目卡表更换为其他品牌,将收款账户更改为校方。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另该项目以售卡模式运营,但贵方一直未能依约支付制卡及售卡费用。关于信阳固始县世纪中专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至今一直未实现正常收费,更因前期设备损坏等原因,使项目中断,导致至今无法进入正常收费运营状态。贵方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另自合作开始至2021年5月底,贵方未补足欠款已累计66824.51元,且自2021年3月份起,贵方也一直未依约配合我方完成对账工作。贵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虽经我方多次催促,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贵方仍未依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现我方正式向贵方进行严正交涉如下:请贵方在2021年6月10日前将前述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如贵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事项,我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维护协议权益;为实现良好合作,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及时履行上述事项。庭审中,河南水木公司称其公司未收到该《告知函》。
2021年7月7日,神州顶联公司向河南水木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我方多次沟通并于2021年6月5日函告贵方整改违约事项,但截止本函发出之日,贵方仍未做整改。现我司再次函告贵方,依约履行如下义务:1、请贵方在2021年7月12日前,补足自合作开始至2021年6月30日收入欠款累计76072.02元。2、请贵方在2021年7月12日前,支付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卡表成本72000元。3、请贵方履行协议中关于收入分配约定,及时回款。我司保留追究贵方逾期利息、违约金和项目损失赔偿等各项合同权利。若贵方再次迟延履行上述任一主要债务,我方将依法采取解除合同及其他必要法律手段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不再另行通知。为实现良好合作,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及时履行上述事项。2021年7月16日,河南水木公司就上述《告知函》出具《回复函》,载明:截止2021年7月16日,我司只收到160000元,期间我司多次与贵公司沟通,贵司至今还欠140000元项目投资款未到位。贵方投资未到位而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因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给我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保留追究贵公司投资未到位所带来的违约金和项目损失赔偿等各项合同权利,我方将依法采取解除合同及其它必要法律手段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不再另行通知。通过我司工作人员与贵公司沟通后,双方初步达成以下意向:(1)我司退还贵公司投资款160000元;(2)双方解除《项目和他做协议》、《补充协议》及《质押合同》;(3)我司退还贵公司固始世纪中专项目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热水一体刷卡水控器;(4)我司给贵公司开具了1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请贵公司红冲退回;(5)截止到2021年4月,贵公司在固始世纪中专项目中收到热水费:8449.52元,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中收到热水费29489.29元,合计收到热水费37938.81元,请贵公司退还我司。2021年8月4日,神州顶联公司向河南水木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针对贵方于2021年7月16日的回复函,有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我方提出以下异议:1、截止2021年6月30日,项目平台合计收费是13927.28元,而不是37938.81元;其中固始世纪中专净收款8369.05元,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净收款5558.23元。贵方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无依据,文武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售卡收入,实际一直由贵方自行处理,从未到过我方账户,且贵方未按协议支付相关制卡售卡费用。2、因贵方前期未配合完成抵押登记,不满足付款条件;而后期又存在违约逾期未补收入欠款(截止2021年6月30日累计已达76072.02元)以及存在违约擅自变更文武学校项目卡表和收款账户等诸多违约行为,我司可依法中止付款。故在贵方依约履行之前,我司未支付剩余投资款符合协议和法律规定。综合项目协议违约和未整改现状,我方初步意见如下:1、同意解除《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质押合同》。2、同意贵方退还投资款:160000元。3、贵方支付投资预期收益损失:38400元,其中项目平台收费13927.28元不再退还以抵扣相应金额损失,贵方另行支付24472.72元。4、贵方按双方前期商定的350元/块单价,支付合作项目水控器合计成本:70000元。5、我方红冲退回贵方已开具的16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6、我方应在2021年8月15日前将全部发票红冲退回,贵方应在2021年8月15日前将前述款项全部支付我方;任一方违约的,应每日按照逾期未退发票或逾期未付款项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9月6日,河南水木公司向神州顶联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经我公司工作人员与贵公司沟通及我司会议讨论过后,确认一下事项:(1)截止2021年6月30日,项目平台合计收费:13927.28元,其中固始世纪中专净收款:8369.05元,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净收款:5558.23元,贵司需退还我司13927.28元;(2)我司退还贵公司投资款160000元;(3)双方解除《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质押合同》;(4)我司退还贵公司固始世纪中专项目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文武学校项目热水一体刷卡水控器(我公司没有项目使用该刷卡器,贵公司可以在其他项目上使用);(5)我司对贵司提出的投资收益损失,提出异议:该损失应按照贵司实际投资款计算,即16万计算,我司需支付投资收益损失:6552.72=38400/300000*160000-13927.28。注:如贵司对固始世纪中专项目感兴趣,我司可将该项目转让给贵司运营,双方不再相互支付任何费用。请贵司收函后,及时确认回复。后双方未再进行协商。
现涉案项目已停滞,无法正常运营。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在运营期间收益为13927.28元。
诉讼过程中,神州顶联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河南水木公司、**返还投资款16万元,同时要求河南水木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水表成本价7万元(计算方式为:(1-X笔/1200笔)×350元,X趋近于0)并赔偿损失14.6万元(自第一笔款项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每年度运营收入至少16万元,减去收取1.39万元)。河南水木公司、**对神州顶联公司主张的解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返还投资款16万元予以认可。对神州顶联公司主张的水表成本7万元不予认可,认为204块卡表所有权人为神州顶联公司,由神州顶联公司系统软件控制,同意返还204块卡表。对赔偿损失14.6万元不予认可,认为神州顶联公司并未完成其投资义务,很多设备没有依约安装调试,不应按照完全履行投资义务主张预期利益和合同约定的收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神州顶联公司要求**与河南水木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有异议,**仅是作为河南水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协议约定是河南水木公司与神州顶联公司之间的合作事宜,责任承担与**无关。
本院认为,神州顶联公司与河南水木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编号:DL-202009-WLW-HZ-012),神州顶联公司与河南水木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号:DL-202009-WLW-HZ-012-3)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神州顶联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河南水木公司、**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河南水木公司、**同意返还神州顶联公司投资款16万元,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神州顶联公司要求河南水木公司支付卡表成本7万元,河南水木公司不同意支付,主张卡表所有权人为神州顶联公司,同意返还涉案204块卡表。本院认为,结合双方项目合作协议中关于设备成本支付约定:自水控器上线次月1号起的连续六个月为设备成本回算周期,回算周期内每台设备累计支付宝交易笔数计为X笔,若回算周期结束后X小于1200,则河南水木公司需按照约定公式向神州顶联公司支付相应成本。该条约定系基于合同继续履行,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回算周期内实际发生的笔数无法达到约定,而对成本分摊的约定。神州顶联公司与河南水木公司已就涉案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则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约定卡表所有权人为神州顶联公司,在河南水木公司同意返还卡表的情况下,神州顶联公司不同意接收卡表,仅要求河南水木公司支付成本,但神州顶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水控器有无上线、上线时间以及在回算周期内实际交易笔数,抑或证实其卡表成本,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神州顶联公司主张损失,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自神州顶联公司支付第一笔投资款之日起,则项目每年度运营收入的10万元以内部分归甲方所有。但涉案项目在运营部分时间后即停滞,现无法正常运营,结合神州顶联公司与河南水木公司往来函件,涉案项目实际运营时间一年有余。故神州顶联公司的损失应按照10万元/年计算,扣除收益13927.28元后,为97031.62元。河南水木公司、**辩称神州顶联公司未按照30万元投资款完全履行义务,很多设备没有依约安装调试,不应按照完全履行投资义务主张预期利益和合同约定的收益。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神州顶联公司运营收入10万元在支付第一笔投资款时即应收益,其第二笔投资款15万元支付的前提是河南水木公司完成抵押质押并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表完成全部卡表更换及安装后10日内,但河南水木公司并未办理完毕抵押质押,故本院对河南水木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涉案项目合作协议,**在丙方处签字捺印确认,并与河南水木公司共同作出对运营收入的承诺,并承诺次月收入无法补足每年度运营收入的,河南水木公司、**承诺当月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故**作为该合同一方当事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编号:DL-202009-WLW-HZ-012);
二、解除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号:DL-202009-WLW-HZ-012-3);
三、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16万元;
四、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损失97031.62元;
五、驳回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0元,由原告神州顶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8元,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