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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丽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7413号 原告:淮海丽,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海丽诉被告**、***、***、***、***、***、河南水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淮海丽称当事人和解申请撤诉、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海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