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异183号
申请人:***,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来,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98634936K。
法定代表人:李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申请人***所提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员 寇永利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尹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