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547671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6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现住咸阳市,居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本金4274.529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被执行人***对不能履行部分,向申请执行人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侨汇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代偿部分债权。因该房产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将本案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6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