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3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青年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重兴北路印台区水电局家属院21号。
***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2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23464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娟娟至今均未履行。
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股权、采矿权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在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维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