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性,汉族,住秦都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袁若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06月06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范某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范某借款800万元。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6600元(暂计至2019年3月7日)。本案执行费678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银行存款823228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明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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