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院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市。
负责人:史路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8XXXX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若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航油西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华中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以案外人执行异议向我院起诉雒志强、华中建设公司、袁若水、袁康,请求依法撤销(2018)陕04执2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判令停止提取华中建设公司在案外人中航油西安分公司处的工程款,本院(2019)陕04民初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陕民终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审理。基于该新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航油西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