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某某、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由*某某向***清偿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某某、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7800元、本案执行费67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执7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航
审判员*粮
审判员张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