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13542号
原告:***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7KRG1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甸头村第六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法定代表人:平礼红,经理。
被告:云南公投建设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刘家营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云南桥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公投建设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桥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桥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桥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26元,全部退还原告云南桥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