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954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绍华,澄江市龙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167幢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545658U。
法定代表人:平礼红,经理。
被告:汪祖贵,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新村11号煦苑B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9W65F。
法定代表人:陈先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祖贵、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洪玉林
人民陪审员 李家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