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等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5719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南莲塘村二村经济社瀛富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内**B148、B14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KB003L。
经营者:***。
原告:***,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1230T。
法定代表人:刘佳武。
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127E。
法定代表人:李中庆。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诉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撤回对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五金灯饰店、***负担。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