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7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深圳石材交易中心南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 法定代表人:刘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11月20日,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与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00.28元,减半收取26050.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0.28元,减半收取26050.1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25.07元,上诉人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25.0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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