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039号
原告:山东闽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永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住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原告山东闽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闽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闽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闽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山东闽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