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493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49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坡支行的5833××××1892银行账户。因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坡支行5833××××1892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敏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