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416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676.3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4676.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200元,由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先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长军
法官助理唐莉 代理书记员  邹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