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608号
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B-3栋车间N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3548790E。
法定代表人李骞,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47037U。
负责人王彬泓,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041727。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773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CHS06QZ0122Q00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773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