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909号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群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心B3栋车间N**3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5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