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546号
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B-3栋车间N**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3548790E。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47037U。
负责人王彬泓,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04172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773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CHS06QZ0122Q000012K)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773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