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43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心B-3栋车间N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1750元,违约金52164元(截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违约金为35259元、以281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计算标准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止为16905元),迟延履行金1281元(以281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3050元,申请执行费4955元。合计343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