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814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颖,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盈,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伟业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小区1号楼底东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7287650XM。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伟业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诉称,2015年5月7日***注册成立潍城区步云楼梯装饰总汇(现已注销)。2016年6月17日***在经营潍城区步云楼梯装饰总汇期间,与潍坊伟业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地点为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与潍县中路的潍坊汽车北站的内部装修事宜签订《墙板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10440元。双方在2016年6月23日、7月9日、8月10日、9月16日、10月9日就本合同先后5次签订工程变更单、加项单,上述《墙板专业分包合同》变更增加项目总金额合计949948元。现潍坊伟业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合同款903358元,仍欠4659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诉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管辖,***与潍坊伟业鹏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在书面协议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俊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相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