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3542号
原告:湖南匠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先锋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LG2X9X4。
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建综合楼7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875000。
法定代表人:吴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昕,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PXT68X0。
负责人:李金。
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6NN80W。
法定代表人:李金。
原告湖南匠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匠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匠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湖南匠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欧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