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建材店、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经营者:刘军。
被执行人: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87500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吴令。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特3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120元,支付逾期利息1647元(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665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