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东安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1301号
原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建综合楼703房。
法定代表人:吴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海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邓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松林,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安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鼎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德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玉保
书 记 员 周永立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